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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8月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回家,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46.7mg/100ml,遂将童某某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血样内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47.74mg/100ml。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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