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28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4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徐汇区**南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董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黄砂进项发票不够,为降低公司缴税额度,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授意董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抵公司成本。后董某某通过一蔡姓男子联系到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双方约好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2.3%的开票费,由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张(发票代码:3200164320,发票号码:42486330-42486373)给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价税合计451.22万元。后董朝龙将上述4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公司财务用于冲抵公司成本。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合计135140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授意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虚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4张,价税合计451.22.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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