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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共青团员,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人,系**碳素工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在青海省民和县饮酒后,驾驶甘A*****号哈弗越野车由民和县沿109国道出发自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与民和县相交的三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窦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窦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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