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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2********,汉族,无文化,户籍地金乡县**路**巷**号,住金乡县**。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金乡县**路**巷**号,住金乡县**。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根据金乡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文书号【2017】鲁0828执113号),被执行人窦某某、李某某在立案执行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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