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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穆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单元**无极县********单元**室,无极县**局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6时40分,穆某某酒后驾驶冀A8****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北环与光明街50米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筛查发现醉驾。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3mg/100ml。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信息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和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 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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