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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8********,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兰州市**设计院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东街**号**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50分许,在兰州市**区**中路**物业院内,因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制止王某某酒后随地小便,两人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扯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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