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7时40分,穆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解放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供述,悔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穆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