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 9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甘井子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9.80mg/100ml 。
2018年12月11日,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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