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及值班律师俞媛媛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持E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AK****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雄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合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程某甲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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