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2324************,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地为湖北省通城县,住本市岳阳楼区**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4日14时55分,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时刮撞了停在路边的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无牌三轮摩托车和无牌两轮摩托车,事发后被撞车辆湘******的车主陈某某拨打122报警,岳阳楼大队值班民警邱某某、徐某某赶赴事故现场后对程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程某某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将程某某带至岳阳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测试。2019年8月9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2mg/100ml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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