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浙J98****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91号前路段,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与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的车辆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