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QR**号小型汽车在兰陵县**镇**村路段行驶至**卫生室,因与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兰陵县磨山派出所调查,后移交至兰陵县交警大队磨山中队,经检测,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3.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是否系醉酒驾驶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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