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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QR**号小型汽车在兰陵县**镇**村路段行驶至**卫生室,因与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兰陵县磨山派出所调查,后移交至兰陵县交警大队磨山中队,经检测,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3.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是否系醉酒驾驶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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