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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人寿保险公司员工,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甘F****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铁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合园北门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5.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没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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