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川HO****小型轿车行驶到滨河北路与绵谷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04mg/lOO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程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 mg/lOO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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