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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栋*单元****,贵州龙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月20时02分,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A****D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里县金龙路100米,被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程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后将程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抗凝管编号:58691510和58691572),由民警将两管血样低温保存于龙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储藏室,并于2020年09月24日将编号:58691510的抗凝血样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07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0.0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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