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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汽车从恩阳区踏泥桥往巴中市巴州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巴恩大道恩阳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lOOml。随后由恩阳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抽取了程某某的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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