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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9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山阳县高坝街道向高坝店镇石桥村方向行驶,3时30分许,行至高坝派出所门前公路西30米时,撞上林某某停放在路北的陕A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陕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程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事故对其本人造成伤害,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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