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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328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C*****轻型栏板货车,从**镇**村往**路回家,行驶至**大道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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