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浙E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金东区**镇**路段倒车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驾信息查询单、接警单详情、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能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