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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保险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4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日,郭某某为了修理自己的苏AN****宝马车,找到**修理厂负责人芮某某。后芮某某授意工作人员程某某制造苏AN****车辆和苏A2****车辆碰擦事故,郭某某提供保险手续,骗取人保公司18620 元。

2017年12月22日,程某某为骗取保险金,用自己的苏A2****福特车和苏Al****碰擦,制造虚假事故,骗取人保公司保险金4140元。

2018年7月22日,程某某为骗取保险金,用自己的苏A2****福特车和苏A3****碰擦,制造虚假事故,骗取人保公司保险金2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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