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5********,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中山**小区**单元**,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了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了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饭间饮酒,次日14时许,秦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零陵区工业园出发到冷水滩区办事,途径零陵区萍洲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遂即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2.93mg/100ml。
秦某某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有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4.执法照片;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秦某某系初犯、偶犯,经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系隔夜醉酒后驾驶,未造成实际损失,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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