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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80********,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贵安新区**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冉香云,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卷宗2册。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0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水东路往王家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山路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4月8日22时07分,执勤民警对秦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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