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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2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贵J****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西二环圣泉流云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贵A****H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发现秦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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