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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址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4时13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徽县城关镇建新路丁字路口红绿灯下停着一辆车,驾驶员在车内睡着,疑似酒驾,要求出警。接到报警后,徽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秦某某位于驾驶位,浑身酒气,随将秦某某带至徽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秦某某测试,测试值为89mg/100ml,秦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秦某某带到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秦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3mg/100ml,秦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道路安全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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