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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酒后持C1E型驾驶证驾驶**号小型面包车,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明星宾馆出发经乌江一桥往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博爱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凤冈)165公里+500米(即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乌江一桥东桥头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对秦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秦某甲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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