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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萧山瓜沥**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G9****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八柯线上的一家小饭店开往萧山区瓜沥**。次日凌晨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浙DG9****号小型轿车从萧山区瓜沥**出发,沿萧山区东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党线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全国在逃人员、全省打防控人员、全国违法犯罪人员、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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