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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绥阳县风华镇金字村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儿媳柳某某和朋友刘某某往金承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风华镇金字村长寿组马颈子路段处时,车辆侧翻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某、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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