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64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75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源路***花园*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粤B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5.72mg/100ml。经查,占某某作为粤BU****号牌小型汽车的车主,明知祝某某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祝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属共同犯罪。执勤民警将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未检出血液酒精含量。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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