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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卡口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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