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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63********,高中文化,长春市**搬运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街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祖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二道区同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远达大街交会东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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