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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祁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甘**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临洮县内环路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洮县内环路西段200米(原糖酒厂门口)处时,被临洮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遂将其口头传唤至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祁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遂将其带至临洮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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