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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局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03分许,祁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与兴和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86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6mg/100ml。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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