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1**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上21时许,闫某某和朋友在**镇**大锅台饭店喝酒,喝完酒从饭店出来后,闫某某驾驶冀D**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附近,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07mg/100ml, 随后民警带其到马头镇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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