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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5********,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镇排**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43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与朋友石某乙等人湘西州经开区阳光酒店附近夜宵摊喝酒,期间喝了半杯白酒。次日1时许驾驶湘******号面包车载石某乙从乾州桐木溪加油站附近出发往乾州古城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街道**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100ml、110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石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1.98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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