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现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堤北里小区遛狗,行至该小区存车处附近时遇到正坐在此处的看车人员、82岁高龄的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因石某某遛狗未对狗屎进行清理的问题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用纸包裹狗屎扔向被害人李某某,狗屎落至李某某脚下,被害人李某某情绪激动,后失去意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硬化等基础上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争吵、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增加等为诱发因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2、书证:案发现场彩色照片、110到达现场救治心电图、
天津市急救中心证明信、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收条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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