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某。
2018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商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共贩卖月卡5张,牟某100余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经司法鉴定,从数据库wangpan下载链接中去重固定视频文件1624部,其中156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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