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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组**号**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城**馆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牌生活用品专卖店内,先后四次分别盗窃银色项链一条(销售价格为99元)、“猫王牌”收音机一台(销售价格为400元)、无线耳机一对(销售价格为149元)、玫瑰金色项链一条(销售价格为59元)和胸针两个(销售价格为每个39.9元)等物品。

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785.8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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