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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8时15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甘K*****号“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由武都区桥南驶往清水沟,行至武都区白龙江大南大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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