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6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址花垣县排**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6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移送起诉。

吉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5年6月4日10时许在吉首市**字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4.0076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吉首市公安局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