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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6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址花垣县排**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6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移送起诉。
吉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5年6月4日10时许在吉首市**字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4.0076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吉首市公安局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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