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红色“中华”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慕尚”KTV门口出发,途径环城路、长城路、车站路行驶至“旌御宫大酒店”门口,停车在广场夜市吃完饭后再次驾车从“旌御宫”门口出发,沿广场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约一百米远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6月11日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