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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居委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3时00分,石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石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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