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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7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机动车自团结广场向吉首方向行驶,车行至镇**路与芙蓉岗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79mg/100ml、85mg/100ml。经鉴定,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7674mg/100ml。石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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