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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乡**村**组**号,现住正定县**镇**村**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冀A***** 号小型轿车沿正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行公路7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0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石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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