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N****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丹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1.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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