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U****号小型轿车沿永武一线往何村方向行驶,当晚19时许,当车行驶至行驶何村村口路段时,与沿永武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浙GU****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瞿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瞿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