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小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号**单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14分许,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与石坊路交叉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99.74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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