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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3********,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1**室,系河北省**科员。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北街与西古城高速口南行5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8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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