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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19〕3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胡同**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物流员工。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天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津东路天山大街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9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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