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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1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3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3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3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密市****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超过醉酒临界值,遂请医师对其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34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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