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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新密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客车,沿新密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29mg/100ml。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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