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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0510,回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厂职工,籍贯河南省通许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北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豫******)沿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自南向北行至新华路与三高巷交叉口南侧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信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7mg /100ml。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采血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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