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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12,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因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需对醉驾案件进行集中调研,要求各县区院目前受理的醉驾案件暂停起诉,酒精含量140以下,没有其他情节的,如刑拘,先行取保),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方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D X****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一矿路警亭处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五一路分局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49mg/100ml。经查询,方某驾驶证为C1。
本院认为,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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